問題詳情

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人口在 40 萬人以下者,縣(市)議員總額不得超過幾人?
(A)33 人
(B)39 人
(C)43 人
(D)44 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5026
統計:A(552),B(122),C(88),D(1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罰的種類

用户評論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

許雅玲】評論

我都是背數字1011200194003380043160057160060

微醺】評論

背數字也是很難背

家宏】評論

1112019403380431605716060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