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事項所需經費之負擔原則為何?
(A)均由該自治團體負擔
(B)均由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負擔
(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委辦事項由委辦機關負擔,自治事項由該自治團體負擔
(D)自治事項由該自治團體負擔,委辦事項由委辦機關與該自治團體按比例負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7143
統計:A(33),B(28),C(1038),D(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政府行政作為違法之處理方式、住民自治、財政收支劃分

用户評論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 § 37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三、由縣 (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縣 (市) 。四、由鄉 (鎮、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鄉 (鎮、市)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由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按比例分擔之。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