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縣議會議員因犯罪被判刑,下列何種情形應即予解職?
(A)因詐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B)因參與犯罪組織被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
(C)因賄選罪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確定
(D)因背信罪被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443
統計:A(11),B(35),C(122),D(5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解職

用户評論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79 條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