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子仁】評論
名 稱大學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Doris Hsu】評論
請問A選項錯在哪裡?
【Patty Wang】評論
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jennie6112】評論
(A)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B)佔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D)佔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