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羽涵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繳交證照費用後解除契約,但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標準如下:1.旅遊開始前第3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2.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3.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4.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前二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用後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