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B)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之
(C)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D)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5107
統計:A(44),B(181),C(903),D(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訟標的、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77-1 條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第 77-3 條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77-3條 (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用戶】chiangpinyi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想請教一下為什麼"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呢?可以有白話的解釋嗎  謝謝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網路上查到的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829000010KK0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