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77-1 條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第 77-3 條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77-3條 (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chiangpinyi】評論
想請教一下為什麼"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呢?可以有白話的解釋嗎 謝謝
【snoopy75smb】評論
網路上查到的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829000010KK0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