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ng】評論
第32條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第33條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107地三人事錄取】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三十二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第三十三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醫事人員(B)、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第三十二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司法人員(C)(法制人員系屬法務行政職組法律廉政職系之行政人員,非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A)、外交領事人員(D)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第三十三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