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rdan Chi】評論
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10%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2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0%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15%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12.5%或未超過8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伊莉莎白】評論
建築技術規則 #162★提醒:本法條97~106年共考了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