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sephine Li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用戶】紀重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名 稱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