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phine Lia】評論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金榜題名】評論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律師25年以上
【紀重虔】評論
名 稱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
【戰國(剛錄取法警,休息會~】評論
如上法官法已修,看題目敘述是否更改或者刪除此題。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