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台灣自 2002 年開始啟動推展文化創意產業,並於 2010 年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其中第三條規範了文化創意產業的意義及範圍。就文化創意產業的功能與目標而言,並不包含下列何者?
(A)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
(B)提高國家之國際聲望
(C)提升國民生活環境
(D)促進全民美學素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9412
統計:A(37),B(90),C(11),D(8),E(0)

用户評論

【用戶】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75

【用戶】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75

【用戶】陳禾樂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1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2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3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