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ilight1302】評論
侵占罪以具有「不法之所有」之意圖為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永不歸還之不法犯意」。至於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應由法院依照證據資料,就個案具體判斷之。實務上,法院通常以行為人有無主動、自願歸還之事實,推論是否有「據為己有」之意圖,因為,如有歸還之情形,通常可推論行為人僅是「一時佔便宜、借用」之意。
【岩田光夫】評論
刑法342(背信):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具體結果犯)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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