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此之強制執行,準用:
(A) 民事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B) 行政執行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C) 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D)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3322
統計:A(92),B(199),C(693),D(50),E(0)

用户評論

Cathy Peng】評論

 行執第 26 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行程法第 148 條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 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 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 生效力。第一項強制執行(行政契約),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