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如】評論
「從事與兒童業務有關之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應通報當地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目前遲緩兒童之通報採責任通報制,家長或前述工作人員發現有疑似遲緩現象時,應向通報轉介中心通報。
【偽課員】評論
為什麼(c)算錯呢,醫護人員也算吧@@ 醫師、護士 。 求解,謝謝!
【yoyo】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