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雅婷】評論
監察院組織法3-1: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
【Cypress Chou】評論
依憲法101條之規定,監察委員原亦有言論免責權,惟自憲法增修條文公布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故已無言論免責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本號解釋主要是討論立委行使調查權之限制)已有提及.謹提供意見如上,並列相關法條及解釋文如下:憲法101條: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7條第6項: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釋字325號(82.7.23):本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目前為第7條第6項)規定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
【Miya Hwang】評論
彈劾權: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糾舉權: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糾正權:須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與決議
【蔡咪路】評論
監委二十九。二提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