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司法院應每幾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
(A)2年
(B)3年
(C)4年
(D)6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1481
統計:A(88),B(156),C(31),D(5),E(0)

用户評論

birthday74073】評論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沒有說法官法~吧!!!

貼貼樂 ( ̄︶ ̄)↗】評論

法官法 第31條 (法官評核之標準)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司法院因前項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第一項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法官法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