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應提存多少營業保證金?
(A)新臺幣一千萬元
(B)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C)新臺幣二千萬元
(D)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柯智國】評論

第 10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    千五百萬元。三、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二    千萬元。四、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提存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前項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不得設定質權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且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提存金融機構之更換或營業保證金之提取,應函報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