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於民國 85 年出賣登記於其名下之土地予乙,土地已經交付乙占有,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價金亦仍未付清。民國 106 年甲死亡,丙為甲之唯一繼承人並辦理繼承登記完畢。試問:
【題組】⑴丙得否對乙主張其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該筆土地?(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1935
統計:A(20),B(29),C(276),D(19),E(0)

用户評論

龜龜】評論

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份的行為,稱之為何?(A)加重犯(B)準職務犯(C)職務犯(D)公務犯~解析 :一、「公務員」觸犯《刑法》所定與「職務有關」之「罪行」時,所「課予」之「刑法責任」,此種罪行「不以」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為限,即侵害「社會」或「國家」之「公益」者,亦須「承擔責任」。二、「刑事責任」包含「職務犯」與「準職務犯」二種 :(一)「職務犯」=「身分犯」:1.「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分」之「行為」,稱之為「職務犯」。2. 如 :(1)「濫用職權」;(2)「放棄職權」;(3)「賄賂」等。(二)「準職務犯」=「加重犯」:1. 此是「一般人民」均可「構成」之「罪行」,而對具「公務員身分者」採取「加重」其「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