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 相當
【Zack Fang】評論
血要遠一點是6,姻可近一點是5
【盧妍蓁】評論
有關收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父母得將其收養之養子女,再出養給他人收養 (B)被收養人為成年人時,其收養無須法院認可 (C)養父母與其所收養之養子女,彼此之間的年齡均應相差 20 歲以上 (D)養子女未滿 7 歲時,訂立收養契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104年 - 公路、港務升資考 佐級晉員級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答案:D(A) 養父母不得將其收養之養子女,再出養給他人收養 (B)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snoopy75smb】評論
輩分相當才能收養(不會亂了輩分)。若輩分不相當要收養,關係要遠點(讓人算不出來)要超出(旁血六)(旁姻五)[鞋溜鸚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