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nnis J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 相當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有關收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父母得將其收養之養子女,再出養給他人收養 (B)被收養人為成年人時,其收養無須法院認可 (C)養父母與其所收養之養子女,彼此之間的年齡均應相差 20 歲以上 (D)養子女未滿 7 歲時,訂立收養契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104年 - 公路、港務升資考 佐級晉員級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答案:D(A) 養父母不得將其收養之養子女,再出養給他人收養 (B)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