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西門慶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33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