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jie Luo】評論
第67條之1(罰則)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心一】評論
(A)(B)(C)為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從業人員之訓練及管理)(D)為第六十七條之一,罰機構30萬~150萬;若是第六十七條之二,罰人員10萬~50萬
【Kevin Wang】評論
67-1 (處罰機構)→30~150萬67-2(處罰駕駛人)→10~50萬記憶點:罰駕駛人10~50,機構(30~1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