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 Chang】評論
國籍法第 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民法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依據民法之規定,小明為非婚生子女,應依母親之國籍為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