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龍】評論
產險公司實務上通常是以重置成本還是實際現金價值作為計算保險標的物損害之填補限度,視保險契約的約定而定。重置成本是指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實際現金價值是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建或重置所需金額扣除折舊之餘額。保險法§73-2: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保險法§73-3: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不定值保險),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因此,產險公司在計算賠償金額時,必須考量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具有之利益,並依照契約約定的承保方式而定。(A) 重置成本(C) 保險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