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rma.hw】評論
(A) 評定機構每年三月底前,應向主管機關提報上一年之人員劑量紀錄統計(B) 評定機構確認劑量評定結果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工作人員之劑量限度時,應於二小時內通知劑量計之委託單位,同時報告主管機關(C) 人員劑量紀錄及紀錄更正之各項文件,應至少保存十年(D) 評定機構於停止經營之三個月前,應通知主管機關。停止經營前,並應將人員劑量紀錄及紀錄更正之各項文件,送交主管機關From: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Klose Liu】評論
第 11 條人員劑量紀錄及紀錄更正之各項文件,應至少保存十年。 補充:第 9 條評定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提出報告:一、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人員劑量紀錄。二、每年三月底前,應向主管機關提報上一年之人員劑量紀錄統計。三、確認劑量評定結果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工作人員之劑量限度時,應於二小時內通知劑量計之委託單位,同時報告主管機關。第 12 條評定機構於停止經營之三個月前,應通知主管機關。停止經營前,並應將人員劑量紀錄及紀錄更正之各項文件,送交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