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某初次申請上市公司,於證交所函知同意上市後,擬辦理公開承銷,惟遭股市大跌之影響,擬申請延後上市買賣,如何辦理?
(A)有正當理由,但僅有一個月緩衝期
(B)有正當理由,得延長至承銷商規劃上市買賣之日期
(C)不得延長
(D)有正當理由,得延長三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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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鄭筠臻】評論
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二條】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合不合理由證交所說了算)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