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peipei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據該法第17條第一項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一、不當管教幼兒有具體事實。二、有曠職之紀錄。三、未經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四、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五、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六、工作不力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七、影響幼兒園或學校聲譽有具體事實。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有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