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A)在解釋、適用該規定,保護場所安寧...
【派派】評論
主觀上:非行使權利,而以破壞秩序為目的客...
【ZhenJ警特】評論
案號:一百零九年度秩字第164號刑事裁定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日期:109年12月24日(民國)日期:2020年12月24日(公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定有明文。該規 定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 擴大發揮,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滋事擾亂,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目的,且其言語或 行動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該 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