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之情形?
(A)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B)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C)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D)被告具新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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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詹泳銘】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有下列情★★★,...

TJ】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A)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B)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C)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D)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2.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3.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4.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

Barkley Liao】評論

刑訴31口訣三一精原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