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依《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反對公司合併案之股東,除於股東會中為反對之表示及放棄表決權外,並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公司賠償其損害
(B)請求將其股份變更為特別股
(C)請求公司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D)請求公司提供擔保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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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公司法 EN 第 317 ★ ...

邊伯賢的小可愛❤️】評論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