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J】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之情形?(A)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B)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C)被告因精神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A)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B)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C)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D)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2.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3.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4.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

【評論主題】40. 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幾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A) 5日 (B) 10日 (C) 15日 (D) 20日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再審30日20日 判決→上訴20日 20日裁定→抗告10日 5日

民事訴訟法:

第 487 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 440 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500 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行政訴訟法:

第 268 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 241 條: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276 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抗告...

【評論主題】38. 甲男未婚,父母雙亡。其依法立遺囑將其全數財產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贈與女友乙女。甲男尚有姊姊丙與弟弟丁。試問:甲男死亡後,下列關於甲男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A)丙、丁各得300萬元 (

【評論內容】

甲遺產繼承人為姊丙與弟丁,可各得300萬元

但甲己有立遺囑將其全數財產600萬元贈與女友乙女

故姊丙與弟丁無繼承權,但仍保有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應繼分300萬/3=特留分100萬)

甲男遺產繼承之敘述為乙女得400萬元,姊丙、弟丁各得100萬元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第 1223 條  (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評論主題】39.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何?(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七

【評論內容】民法 第 203 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C)民法 第 204 條1.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7.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為下列何種契約?(A)僱傭 (B)委任 (C)承攬 (D)行紀

【評論內容】民法  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A)   民法  第 490 條 1.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C) 2.約.....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我國人民無法藉由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取得下列何種官職等的任用資格?(A)委任第一職等 (B)委任第四職等 (C)薦任第六職等 (D)薦任第九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3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 → 簡任十職等

高考一級(特考一等)  → 薦任九職等

高考二級(特考二等)  → 薦任七職等

高考三級(特考三等)  → 薦任六職等

普通考試(特考四等)  → 委任三職等

初等考試(特考五等)  → 委任一職等

【評論主題】12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應辭去現職 (B)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案,應配合國家政策利用各種方法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1 條

1.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A)

2.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0 條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B)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7 條

1.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C)

2.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

【評論主題】4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的財政收入?(A)民眾善心捐款 (B)違規停車罰款 (C)房屋稅 (D)證券交易稅

【評論內容】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8 條 

1.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D)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2.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3.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4.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評論主題】40 有關我國「老農津貼」政策的成本與利益之分配,屬於下列何種類型?(A)成本分散、利益分散 (B)成本分散、利益集中 (C)成本集中、利益集中 (D)成本集中、利益分散

【評論內容】

有關我國「老農津貼」政策的成本與利益之分配,屬於下列何種類型?    答案:B

(A)成本分散、利益分散 → 多數人政治型態

(B)成本分散、利益集中 → 顧客(客戶)政治型態

(C)成本集中、利益集中 → 利益團體政治型態

(D)成本集中、利益分散 → 企業家政治型態

【評論主題】5.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公務人員之任免,為下列何者之職權?(A)立法院 (B)行政院 (C)司法院 (D)考試院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1.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3.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14.依憲法之規定,下列哪些為人民之義務?(A)納稅 (B)服兵役 (C)服公職 (D)受國民教育

【評論內容】

憲法  第 18 條  (人民之權利義務)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C)

憲法  第 19 條  (人民之權利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A)

憲法  第 20 條  (人民之權利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B)

憲法  第 21 條  (人民之權利義務)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D)

【評論主題】16.行政行為應受下列哪些法律原則之拘束?(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禁止恣意原則 (D)平等原則(禁止差別待遇原則)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平等原則) (禁止恣意原則)   (C)(D)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比例原則)   (A)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   (B)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評論主題】17.依我國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減輕其刑?(A)自首 (B)行為人為瘖啞人 (C)行為人未滿十四歲 (D)行為人為滿八十歲人

【評論內容】

刑法  第 18 條  (刑事責任)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C)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D)

刑法  第 20 條  (刑事責任)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B)

刑法  第 62 條  (刑之酌科及加減)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A)

【評論主題】12.違反行政法規之行政處罰,不包括下列何者?(A)警告 (B)講習 (C)命令解散 (D)褫奪公權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C)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A)(B)

刑法  第 36 條  (刑)

1.從刑為褫奪公權。   (D)

2.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評論主題】8.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先如何救濟?(A)請願 (B)訴願 (C)行政訴訟 (D)民事訴訟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 1 條  (訴願事件)

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B)

2.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請願法  第 2 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A)

【評論主題】9.我國民法第 233 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若無約定利率,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請問,此處之「法定利率」為何?(A)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三 (B)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四(C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  第 204 條

1.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2.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民法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評論主題】4.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幾個月內為之?(A) 3 個月 (B) 4 個月 (C) 6 個月 (D) 9 個月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1.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2.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評論主題】6.李四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請問,逮捕拘禁機關最晚應於幾小時內將李四移送該管法院審問?(A) 12 小時 (B) 15 小時 (C) 20 小時 (D) 24 小時

【評論內容】

憲法  第 8 條  (人民之權利義務)

1.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評論主題】2.依民國 110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之民法規定,當約定利率超過多少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A)週年百分之十五 (B)週年百分之十六 (C)週年百分之十八 (D)週年百分之二十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  第 204 條

1.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2.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民法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評論主題】36. 甲在一間美式餐廳工作滿3年,未料餐廳因為受到疫情影響面臨虧損,必須解僱部分員工,請問餐廳雇主若欲終止與甲的勞動契約,至少應在幾日前預告?(A) 30日前 (B) 20日前 (C) 15日前 (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1.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評論主題】47.關於「使用借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有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B)借用物的通常保管費,由借用人負擔(C)借用物為動物時,飼養費由貸與人負擔 (D)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464 條  (使用借貸)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A)民法  第 469 條  (使用借貸)1.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   (B)(C)2.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3.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民法  第 467 條  (使用借貸)1.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2.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