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尉庭】評論
應該是依照勞基法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
【TJ】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1.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寬妃】評論
記法就是做得越久,老闆對你就要越負責任(雖然在現在真的是可遇不可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