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甲某日在乙經營的餐廳外帶餐盒回家,一起與其妻丙享用。未料兩人食用後因為身體不適而緊急送醫治療,經檢查發現餐廳作業現場在食物的管理與保鮮部分有疏失,導致食物滋生病原菌,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丙可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向乙主張商品製造者的侵權責任
(B)丙可對乙依民法第354條規定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C)丙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向乙主張負起商品製造者責任
(D)甲可對乙依民法第354條規定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徐尉庭】評論

民法354瑕疵擔保,僅限於出賣人對於買受★...

陳安安】評論

瑕疵擔保責任法規名稱:民法 E☆★ 354 ...

再拼一次國營!】評論

丙對商品製造商可依消保法第七條或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一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負商品製造者的責任,但丙不可對乙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因丙乙之間無買賣契約存在。自:程怡課本消保法第 7 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民法第 191-1 條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