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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83號:公務人員經其服務機關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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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83號【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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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83(擷取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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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83 解釋文(節錄)公務人員經其服務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a),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未設懲處權行使期間,有違前開意旨。為貫徹憲法上對公務員權益之保障,有關公務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b)釋字491 解釋文(節錄)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c)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d),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