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為避免因事實不明而無法適用法律的困境,立法政策會使用特定方法讓事實確定。請問若有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妻與丙男生有丁子,根據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在有反證推翻前,丁應為甲乙之婚生子女。該條所使用確定事實之方法為下列何者?
(A)推定
(B)擬制
(C)證明
(D)類推適用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地特要上榜!】評論

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A)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whappy501】評論

(A)推定:若有法律上證據就可以推翻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B)擬制法律上模擬的事情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