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農會法第 22 條農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前項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第 22-1 條農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農會選任人員之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補選之當選人或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選舉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規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