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評論
刑法謙抑思想又稱刑法之「最後手段性」,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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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1002 全文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參加不良組織者。(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節錄 (0861002 全文修正) 理由一、「少年法庭」改為「少年法院」。 (1080531 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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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1002 全文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二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節錄 (0861002 全文修正) 理由一、第一、二項「少年法庭」修正為「少年法院」。 (1080531 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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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119 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0600430 全文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0861002 全文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 理由一、為免浪費司法資源,宜採試行方式設「少年法院」,以利累積經驗,並觀後效,故規定於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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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1002 全文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參加不良組織者。(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節錄 (0861002 全文修正) 理由一、「少年法庭」改為「少年法院」。 (1080531 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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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1002 全文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二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節錄 (0861002 全文修正) 理由一、第一、二項「少年法庭」修正為「少年法院」。 (1080531 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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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119 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0600430 全文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0861002 全文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 理由一、為免浪費司法資源,宜採試行方式設「少年法院」,以利累積經驗,並觀後效,故規定於直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