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s36.wordpre】評論
(0590818 制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理由 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三條條文,酌修文字。  .....看完整詳解
【一隻野豬的豬】評論
講白了就是法官不可能主動釋憲 是被動!
【廖美雅】評論
選項A說明如下:在特定情況下,有權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的主體包括:1.中央2.地方機關、3.人民、4.法人或5.政黨、6.1/3以上的立法委員,7.各級法院法官。
【m9240213】評論
(法院聲請憲法審查之要件)第五十五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定義: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如土地登記規則。 憲法:包含增修條文在內,為國家最高規範,根據憲法第171條與172條,任何法律、命令皆不得與其相牴觸。法令:居憲法之下,包括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與函釋,分上位階與下位階,前者泛指法律(法、規、條例、通則);後者則為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緊急命令:憲法特別規範緊急命令制度,顧名思義,由於是緊急情況,所以來不及走立法機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