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教師法中關於教師資遣,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A)教師之資遣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B)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即構成資遣之條件
(C)有性侵或性騷擾之事實,即構成資遣條件
(D)須正式撤銷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才能辦理資遣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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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ating0201】評論

資遣原因(教師法第15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

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評論

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A) 教師之資遣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後,得予以資遣(B) 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即構成資遣之條件→○(C) 有性侵或性騷擾之事實,即構成資遣條件(D) 須正式撤銷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才能辦理資遣第 14 條 第一項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C)。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