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評論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3...
【夜鷹】評論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 3-1 條本規則所稱高資產客戶,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為高資產客戶之法人或自然人:一、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於該證券商之可投資資產淨值達等值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之財力聲明書。二、經證券商確認該自然人或經法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並確認該自然人或法人具備充分之風險承擔能力。三、客戶充分了解證券商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予高資產客戶與相關法令有關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專業客戶之自然人或法人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高資產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