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法院拍賣之土地,其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為何?
(A)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C)以登記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D)以法院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8182
統計:A(0),B(27),C(0),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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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第 31 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    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