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評論
│ │一 嚴重違規: ││ │ (一) 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含異動) 。 ││ │ (二) 未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含共同、變更及施工) 。││ │ (三) 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 │二 一般違規: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 │三 輕微違規:防火管理人未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 │ 項規定接受講習訓練。 ││ │四 限期改善期限應依下列規定: ││ │ (一) 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或防火管理人未依消防法施行││ │ 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接受講習訓練,其改善期限以││ │ 九十日為原則。 ││ │ (二) 未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 │ 衛消防編組訓練,其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 ││ │ (三) 其他違規部分,其改善期限以十五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