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9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保險法第 139 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
(A)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B)衍生性金融商品
(C)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D)國外不動產之國外投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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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二、國外有價證券。三、外幣放款。四、衍生性金融商品。五、國外不動產。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七、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項目。第 13 條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國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