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mayuki感謝阿與】評論
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7 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B知悉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請該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申訴人;A加害人不明或C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行調查。前項性騷擾事件D涉及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事者,警察機關應即行調查,並依被害人意願移送司法機關。
【Henry】評論
25為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