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評論
19.甲有 A 屋一棟,出租給乙,供乙居★。...
【小小元】評論
民法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委任)民法590條: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寄託)民法1176-1條: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繼承之拋棄)(A)乙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保管 A 屋→→→租賃(未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