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公務人員對下列那一種處分不滿,應以「申訴」作為救濟途徑?
(A)請領退休金被拒
(B)減俸
(C)記大過
(D)免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4492
統計:A(44),B(34),C(256),D(12),E(0)

用户評論

安ღ】評論

未改變公務員身份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考績評定或上級機關所發之職務命令,均屬機關之管理措施 。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7條 (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貼貼樂 ( ̄︶ ̄)↗】評論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 第14條 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繕具考績(成)通知書時,除敘明核定及銓敘審定之文號外,應依其情形,附記下列教示文字:(一)考績(成)列乙等以上者: 受考人對考績(成)等次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二)考績(成)列丙等以下者: 受考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三)受考人對考績(成)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級)之銓敘審定如有不服時,依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