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安】評論
第 9 條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戮力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者,以平時考核資料及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覈實認定之。但已因病連續請假者,以其開始連續請假前三年之年終考績或服務成績證明認定之。二、積勞過度:服務機關應舉證其職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三、公務人員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所生疾病,必須與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記載之疾病或傷害原因證明之。
【小亮亮】評論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4條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n一、一次撫卹金。n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n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n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n(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n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