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行為,同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與法院刑事審判,兩者關係的原則為:
(A)刑懲併行
(B)刑先懲後
(C)懲先刑後
(D)以對當事人有利為判斷基礎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9079
統計:A(317),B(43),C(5),D(4),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