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3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訂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補充 何謂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6條(行政機關之名稱)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衛生福利部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