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語】評論
(A)公務人員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個職等 → 官等(C)主要分為品位分類、職位分類和職系分類三種類型 → 品位分類、職位分類兩種(D)關務機關採資位制 → 官稱職務分立制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 (公務人員之任等)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