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訂有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請問,下列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其設置主任委員 1 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員 8 人至 12 人,由鄉(鎮、市、區)公所聘兼之
(B)委員會職掌包含原住民保留地之諮商同意結果審查事項
(C)委員會每月開會 1 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D)委員對於涉及本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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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B)審查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二、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三、申請租用、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四、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五、原住民保留地分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前項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案應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送請該會審查,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提出審查意見。但鄉(鎮、市、區)公所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審查期間各得延長一個月。屆期未提出者,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鄉(鎮、市、區)公所應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紀錄,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加油瑄瑄】評論

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訂有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請問,下列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B(A) 其設置主任委員 1 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員 8 人至 12 人,由鄉(鎮、市、區)公所 聘兼之→O, 參PS(B) 委員會職掌包含原住民保留地之諮商同意結果審查事項→X,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C) 委員會每月開會 1 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O,參PS(D) 委員對於涉及本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之議案,應自行迴避→O,參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