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中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開發利用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在不妨礙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原住民族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開發或興辦
(B)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 6 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
(C)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以外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先公告 30 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時,始得依規定辦理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
(D)上述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人,若有轉租或由他人頂替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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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 九年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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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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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 九年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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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4條第2項